附於或載於借約提要書或備忘錄的放債人條例摘要
放債人條例

根據放債人條例摘要,對保障簽訂借約的各方均屬重要,故須小心閱讀。該摘要並非法例的一部份,如有疑難之處,可參閱放債人條例的有關條文。

放債人條例第III部摘要 – 放債人所進行的交易

第18條列載有關放債人所貸款項的規定。凡借約均須以書面訂立,由借款人於訂立借約後七日內簽署,並須在款項借出前辦妥。在簽署借約時,放債人必須給予借款人一份已簽署的借約提要書及本摘要乙份。該提要書須載明貸款詳情,包括還款條件,抵押形式及利率。凡不符合規定的借約,均不能執行,但如法庭認為不執行借約係不公平者,則屬例外。

第19條規定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及繳交規定的費用,放債人必須發給該借款人結算書的正本及副本各一份,列明在該借約下借款人目前的債務詳情,包括已還款若干、到期未付或行將到期繳付的款項若干,以及利率等。借款人必須在結算書的副本註明他經已收到結算書的正本,並把已作上述批註的副本交回放債人。放債人必須在有關結算書的合約有效期間收存該份交回的結算書副本。如放債人不這樣做的話,即屬犯法。如借款人提出書面要求,放債人亦須供給有關該項貸款或抵押的任何文件副本。上述每項要求,每月只限提出一次。如放債人無充分理由而拒絕本段提及的任何要求,則借款人可免繳拒絕期內的利息。

第20條規定:除非保證人亦為借款人,否則放債人須在訂立借約後7日內向保證人提供已簽署的借約提要書、有關抵押的文件 (如有的話),以及詳列還款總額的結算書各一份。如保證人隨時提出書面要求 (每月只限一次);放債人須供給已簽署的結算書一份,詳列已付還總額及尚欠餘款。放債人如無充分理由而拒絕此項要求,則在拒絕期內,有關抵押的規定不能執行。

第21條規定借款人如以書面通知,有權隨時將欠款連同計至還款日期止的利息清還放債人,放債人不得因借款人提早還款而收取較高的利息。

放債人若為財政司長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A(4)條在有效憲報公佈認可的人士或經其認可社團的成員,則上述規定並不適合。

第22條規定凡收取複利或訂明不准分期攤還借款的借約均屬不合法,此外,對到期未還的款項收取較高利息的借約亦屬不合法,但該等借約可規定對到期未還的本金及利息加收單利,所收利率不得超過原來借款的利率。如果法庭認為因合約不符合本條條文規定而列作不合法屬不公平做法的話,則法庭可以宣佈該不合法合約合法,或部份內容合法。

第23條規定:在訂立借約或接受貸款抵押時,如放債人未領有牌照,有關借約及抵押不能予以執行。但是,假若法庭認為由於本條規定而不能執行有關借約或抵押的規定會造成不公平,法庭可宣告整份或部份借約或抵押規定可予執行。

放債人條例第IV部摘要 – 過高的利率

第24條規定:貸款的最高實際利率為年息48厘 (「實際利率」)須按放債人條例第二附表的規定計算)。凡借約所訂實際利率超過此限制,皆不能執行,且放債人更可被檢控。此最高利率可由立法會予以修訂,但已簽訂的借約則不受影響。 對於向實收股本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作出的任何貸款或作出該等貸款的任何人士,本條規定並不適用。

第25條規定:在有關執行借約或抵押規定的法律訴訟中,或在借款人或保證人向法庭求助時,法庭可考慮借約的條件是否不公平或利率是否過高 (如實際利率超過年息3分6厘或立法會所訂定的其他利率即可視為過高的利率)。法庭在考慮一切情形後,可將借約的條件修改,使其對立約各方均屬公平。 對於向實收股不少於$1,000,000的公司所作出的任何貸款或作出該等貸款的任何人士,本條規定並不適用。

 

私隱政策聲明

1. 引言

1.1 此聲明乃採納為CREDITPAL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及其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的「私隱政策聲明」(下稱「本聲明」)。本聲明的條文構成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及 / 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分。如有任何歧義,概以本聲明的條文為準。本聲明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下之權利。

1.2 就本聲明的目的而言,「CREDITPAL」指 CREDITPAL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2. 資料當事人

本聲明內對「資料當事人」的提述指本公司客戶及向本公司提供資料(包括「該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的其他類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提供的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產品及授信的申請人或客戶/用戶及其被授權人、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股東、董事、公司職員及經理、獨資經營者、合夥人、供應商、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3. 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

3.1 資料當事人在開立或延續賬戶、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貸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時(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人貸款、循環貸款、樓宇按揭及樓宇估價服務等)需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以作為處理及審批該項申請。

3.2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該等資料、可能會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賬戶或建立或延續本公司信貸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貸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3.3 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在延續正常業務運作中,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例如,親身或以電話或網上申請貸款或延續貸款賬戶、包括經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獲得的資料。

3.4 資料當事人之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有所不同,大致而言,可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用途:

  • (a) 考慮、評估及處理信貸及/或其他金融財務服務及借貸授信申請;
  • (b) 提供服務和信貸便利給資料當事人之日常運作;
  • (c) 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審查;
  • (d) 編制及維持本公司的信貸評分模式;
  • (e) 協助其他財務機構作信用檢查及追討債務;
  • (f) 確保資料當事人信用維持良好;
  • (g) 設計為資料當事人使用的信貸及相關貸款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 (h) 為推廣財務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見下述第4段);
  • (i) 執行內部監控措施,包括確定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
  • (j)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狀況查詢);
  • (k) 為資料當事人或非資料當事人作營運用途、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式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前述各情況下,作行為分析及評估與CREDITPAL的整體關係,當中包括將資料用於遵守CREDITPAL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CREDITPAL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l) 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 (m) 作為維持資料當事人的信貸紀錄或其他紀錄,不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關係,以作現在或將來參考用;
  • (n) 為符合根據下述適用於本公司或期望本公司遵從的有關披露及使用資料之責任、規定或安排:
    • 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 ii.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 ii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o)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 (p) 讓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評估、訂立及處理涉及有關該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及
  • (q) 本公司在提供特定服務或授信時特別設立的用途。有關程序包括配對程序(如該條例所界定,但大致包括比較資料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資料,以決定採取不符合資料當事人利益的行動,例如否決申請);及
  • (r) 一切與上述有關繫、有附帶性或有關的用途,包括尋求專業意見。

本公司僅於上述用途上合理地需要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間保存有關資料。這包括在處理與以上任何用途有關的查詢而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

3.5 本公司對其所持的資料當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本公司可以因第3.4段所列的用途而把有關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

  • (a) 任何CREDITPAL成員、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提供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業務運作上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 (b) 曾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明示或默示地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
  • (c) 任何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或於另一司法管轄區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認可或受規管實體;
  • (d) 付款銀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期中可能載有關於收款人的資料);
  • (e) 資料當事人因申請本公司的信貸授信及 / 或其他金融產品及服務而選擇接觸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 (f)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料庫;而在資料當事人欠賬時,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 (g) 任何從資料當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其收款銀行及任何處理或辦理該付款的中介人士;
  • (h)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根據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與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 (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 i. 任何CREDITPAL成員;
    •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iii. 第三方奬賞、年資奬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 iv. 本公司的合資公司、商業伙伴、服務供應商、合作品牌夥伴 (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表格上列明)
    •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及
    • vi. 就上述第3.4(h)段而獲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郵件公司、電訊公司、電話促銷及直銷代理人、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及資訊科技公司),不論其所在地。

3.6 就上述第3.4(c)段之目的,本公司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任何與信貸安排相關的下述事項:

  • (a) 增加信貸額;
  • (b) 縮減信貸額(包括取消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 (c)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推行債務安排計劃。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之《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規定」) 及其他相關的監管的規定。

3.7 有關資料當時人無抵押貸款或按揭申請之資料(不論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本公司(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下述關於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包括任何下述資料中不時更新之任何資料):

  • (a) 全名;
  • (b) 就每宗無抵押貸款或按揭的身份(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以及不論以資料當事人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
  • (c) 身分證號碼或旅遊證件號碼;
  • (d) 出生日期;
  • (e) 聯絡電話;
  • (f) 通信地址;
  • (g) 就每宗無抵押貸款或按揭的按揭賬戶號碼;
  • (h) 就每宗無抵押貸款或按揭的信貸種類及金額;
  • (i) 就每宗無抵押貸款或按揭的按揭賬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因破產命令的撇賬);及
  • (j) 就每宗無抵押貸款或按揭的按揭賬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資料,統計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份、及不論其以單名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方式)不時與香港的信貸提供者持有之無抵押貸款或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該守則的規定所限)。

4. 在直銷推廣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銷推廣,而本公司爲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4.1 本公司或會將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銷推廣;

4.2 資料當事人不時使用網站、流動應用程式的相關資料,不論是透過「曲奇」檔案或其他方式收集用於直銷推廣;

4.3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

  • (a) 信貸及相關服務和產品及授信;
  • (b) 奬賞、年資奬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 (c) 本公司的合資公司、商業伙伴、服務供應商、合作品牌夥伴 (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表格上列明)提供之服務及產品;及
  • (d)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4.4 上述服務、產品及促銷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 (a) 任何其他CREDITPAL成員;
  • (b) 本公司的合資公司、商業伙伴、服務供應商、合作品牌夥伴 (該等合作品牌夥伴名稱會於有關服務及產品的表格上列明);
  • (c)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 (d)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 (e)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信用卡公司、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4.5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4.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4.4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資料當事人不反對之表示);

4.6 本公司如以上第4.5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為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第4.5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拒絶直銷推廣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

5. 個人資料的保安

本公司的政策為按照該條例的規定,為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安程度,資料的敏感程度及因擅自查閱所造成的損害程度而提供適當的保障,以防止資料被擅自查閱、處理或作其他用途。為達到適當程度的保安,本公司的一貫做法為透過提供安全的儲存設施,以及在資料存置設備實施保安措施,來嚴格限制資料被查閱。本公司亦會採取措施以確保處理該等資料的人士具備良好操守、審慎態度及辦事能力。資料只會以妥善保安的方式傳送。

6. 個人資料的收集

有關本公司從互聯網收集個人資料,本公司會採納以下實務:

  • (a) 網上保安
  • 本公司會按照嚴格的保安及保密標準保障在互聯網提供給本公司的任何資料。並已採用加密法在互聯網上傳輸敏感性的資料,以保障個人的私隱。
  • (b)「曲奇」檔案
  • 「曲奇」檔案是由網站伺服器傳送至瀏覽器的小段資訊,這些資料儲存於電腦硬碟中,使網站伺服器能於稍後再從瀏覽器內讀取。這有助網站保存某些使用者的資料。 「曲奇」檔案被設計成只可讓發出的網站讀取,但不能用作取得使用者的硬碟資料、電郵地址或收集使用者的敏感性資料。 本公司只利用「曲奇」檔案來鑑定特定期間的使用者,而不會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資料存置於「曲奇」檔案內。當使用者瀏覽本公司網站時,所有聯系將會利用「曲奇」檔案去鑑定使用者身份。當使用者結束瀏覽本公司網站時,「曲奇」檔案亦會無效。倘若使用者嘗試將其網絡瀏覽器的「曲奇」檔案設定為停止運作,便未必能使用本公司的網上及其他金融服務。
  • (c) 網上改正資料
  • 透過網上設施提供給本公司的個人資料一經呈交,便未必能在網上取消、改正或更新。使用者如未能在網上作出取消、改正或更新,便須聯絡本公司有關部門或分行。
  • (d) 網上保留資料
  • 在網上收集的個人資料會被轉送到本公司有關部門或分行處理。個人資料一般不會存置於網站伺服器。
7. 查閱資料要求及改正資料要求

7.1 根據及按照該條例及該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 (a)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 (b)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 (c)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關他的不準確的資料;
  • (d) 按要求獲告知那些是會例行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披露的個人資料類別,及獲本公司提供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和改正資料的要求;及
  • (e) 對於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任何賬戶資料(為免生疑問,包括任何賬戶還款資料),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賬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該等賬戶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賬戶終止後5年內發出,且該賬戶在緊接賬戶終止之前5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記錄。賬戶還款資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還款額、最後一次報告期間所作出的還款額(即緊接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最後一次賬戶資料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款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及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拖欠超過60天的欠賬之日期(如有))。

7.2 在賬戶出現任何欠款的情況下,除非欠款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因破產命令除外),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所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7.1(e)段的定義)。

7.3 當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命令而導致賬戶中的任何金額被撇賬,不論賬戶還款資料(請見上述第7.1(e)段的定義)是否顯示存有任何超過60天的欠款,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由全數清還欠款金額之日期起計5年或由資料當事人提供證據通知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其已獲解除破產命令的日期起計5年保留賬戶還款資料(以較先出現者為準)。

7.4 本公司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庫。假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7.5 根據條例的條款,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7.6 根據該條例,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資料以了解本公司的資料政策和慣例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此等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資料保障主任
CREDITPAL 有限公司
九龍尖沙咀寶勒巷22-24號雲龍商業大廈3樓H室
電話: 2803 2021
Whatsapp: 97106085

8. 本文義如有歧異,以英文本為準。